津农机管〔2013〕23号
各区县农机中心:
为切实落实好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津农机计〔2013〕18号、津财农联〔2013〕18号)的要求(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补贴制度建设,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区县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今年要特别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必须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一)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中制定的12大类30小类59个品目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及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定额补贴标准。各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以《2013年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为准,原则上不超过机具实际售价的30%(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各区县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同时,各区县农机中心在进行购机核实的过程中,要严格核算补贴比率,发现补贴比例过高的产品要立即停止签订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农机办。
(二)要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应用水平,严格按照《2013年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见附件2)要求,实行购机补贴申请、公示、审批、购机、核实、结算全过程电子化操作。要进一步加强购机核实工作,做到台台见面,见人见机,要拍照留存人机合影备查。
(三)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审查和公示确定工作。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增设附加购机条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购机前将购机农民享受机具补贴信息进行公示。
(四)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自主选择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资质条件自主提出,供农民自主选择,允许农民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严禁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或强迫农民到指定经销商处购机。
(五)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各区县要在补贴手续受理场所,张贴补贴通告(见附件4)、补贴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经销商名单,公布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区县农委或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开上述信息,方便广大农民了解购机补贴政策。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切实把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每半月公布一次本区县购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及享受补贴购机的农户信息,包括购买机型、生产厂家、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XX乡XX村,不涉及个人隐私)等,并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公布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开展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市农机办关于开展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津农机管〔2012〕95号)中的“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表”(附件1)的有关评分要件要求,在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加强文件、领导批示、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文字、电子视频档案资料的留存和整理工作,搞好本年度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用好补贴资金,提高农机化整体发展水平
(一)市农机办将在综合考虑各区县农业生产实际、农机化发展目标、农机装备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调控各类农机具的补贴数量,科学分配各区县资金额度,并根据各区县农民购机用机实际需求情况,动态调控区县补贴资金额度。
(二)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农机装备结构,提升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今年对农民购买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平地机等保护性耕作机具以及苜蓿种植生产机械,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增加20%市财政补贴。
围绕设施农业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各区县要做好设施农业农机装备补贴工作,以加快提升设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生产水平。其中,为支持设施农产品保鲜加工,每个区县选择1-2个种植规模较大(100个大棚以上)的设施农业园区(实现农超对接或拥有冷链运输设备的优先),开展简易保鲜储藏设备(保温库)补贴试点工作。补贴范围为:2013年在设施农业园区内新建的非商业盈利性质的保温库。补贴标准为:保温库有效使用面积300 m2、容积1000m3以上的,单库补贴20万元;有效使用面积600 m2、容积2000 m3以上的单库补贴40万元。
为推动全市农机合作社建设上规模、上水平,重点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的农机合作社购置大型、高性能、现代化农机装备,支持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作业服务能力,对合作社购置与深松机、平地机配套的大型拖拉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给予中央财政补贴30%、市财政叠加补贴10-15%的重点扶持。新建农民合作社购机补贴资金总额上限原则上为100万元;改扩建农民合作社购机补贴资金总额上限原则上为50万元。如果确因农机化生产需要,购机金额超出以上规定的,由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区县农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农机办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围绕促进农机节能减排,对自愿报废老旧的50马力(含)以上拖拉机、玉米收割机,并更新购置75马力(含)以上拖拉机的,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增加10%的市财政补贴。其中,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报废更新上述机具。
上述具体机型及市财政补贴额以《2013年天津市财政扶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一览表》(见附件5)为准。各区县要广泛宣传重点补贴政策,并确定一段时间集中受理农民的购机申请。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优先扶持未享受过重点补贴政策的农民购机,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2013年,所有涉及享受市财政叠加补贴的补贴产品,购机者在经销商处购机时需暂时垫付市财政补贴资金,经销商向购机者出据市财政补贴资金垫付收据,待区县和市级核查小组核查无误后,由经销商退还购机者市财政补贴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工作水平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成立由农机、财政、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与市农机部门签订的《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内容。
(二)要坚持便民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民购机提供热情周到的补贴手续办理服务,并积极协调生产企业、经销商做好补贴农机产品供货、购机用户培训及“三包”售后服务工作,确保补贴机具及时到位、使用。
(三)各区县要积极督促本区县补贴产品经销商在每个月10日准时向市农机部门申请结算上个月的补贴资金,以加快今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下拨进度。在结算时,要求经销商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将要申请结算的购机信息打包上传,并打印资金结算报告、资金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各一式两份(若涉及中央和市财政双重补贴的,需打印各一式三份)及相应的“供货表”,与补贴资金结算发票一并上报。
四、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
各区县农机中心要严格贯彻执行“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等农机购置补贴纪律规定,加强自律,强化监督,坚决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一)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深入排查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进一步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各区县要会同本区县财政、纪检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经销商执行补贴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享受中央和市财政双重补贴的机具,要在当年作业季结束后全部核查,并留存人机合影。
(三)要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和社会各界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补贴机具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做到专人负责、详细记录、深入调查、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请各区县农机中心按照上述工作要求,立即行动部署,从即日起正式启动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补贴工作启动后,要按时上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及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天津市农机办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