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机办关于做好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津农机管〔2015〕37号
各区县农机中心、滨海新区农委: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根据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津农机计〔2015〕35号)的要求(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沟通,密切配合
今年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仍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模式,各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区县财政部门、银行部门的沟通工作,提早确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流程、相关要件、办结时限等具体要求,并在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和细化,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开展,补贴款及时发放。补贴启动实施后,各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至少要每月向区县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结算材料。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与市农机办签订的《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内容,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三、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一)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中制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及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定额补贴标准。各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以《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为准,各区县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同时,各区县在进行购机核实的过程中,要严格核算补贴比率,发现补贴比例过高的产品(中央财政补贴额按照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补贴额执行,原则上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0%;市财政原则上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0%,与中央财政叠加补贴的,总补贴率不超过50%。)要立即停止签订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农机办。
(二)要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软件应用水平,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要求,实行购机补贴申请、公示、审批、购机、核实、结算全过程电子化操作,并注重补贴信息和购机者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其中,在办理购置其他谷物收获机械、碾米机、磨粉机、保温被、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开窗机等产品,只使用市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产品时,各区县通过计算机填写“指标确认通知书”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农机办,并利用扫描仪获取申请人身份证信息,拍摄人头像。待市农机办审批通过后,打印“指标确认通知书”(此类通知书编号规则为“市财政2015-△△- XXXX”,“△△”为区县代码,各区县代码如下表:
蓟县 | 宝坻 | 武清 | 宁河 | 静海 | 东丽 | 津南 | 西青 | 北辰 | 塘沽 | 汉沽 | 大港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XXXX”为4位自然顺序号。机具编号同通知书编号),加盖公章交付购机申请人。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整理此类指标确认通知书,由市农机办统一加盖天津市农机局监督管理处印章后交由各区县自行存档。
(三)为促进小麦、玉米收获机等老旧农机产品的报废更新,对自愿报废更新自走式小麦或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的购机用户,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市财政补贴,具体方案见“2015年天津市农机报废更新补偿试点方案”(附件2)。
办理此类购机补贴申请时,需按照中央、市财政补贴资金方式分别办理。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办理,在备注栏中注明“报废更新”字样。市财政补贴资金按照“2015年天津市农机报废更新补偿试点方案”办理。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整理此类档案时,需将中央财政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偿申请书”、“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拆解回收证明书”一同装订存档。
(四)为完成好承担农业部百万亩深松整地机械化作业补贴任务和平地作业任务,对承担农机深松平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购置135马力-145马力大型拖拉机及配套的深松机、平地机给予重点补贴。非承担此任务的个人或组织,原则上不受理其购置135马力-145马力大型拖拉机的申请。
(五)为进一步提高秸秆机械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各区县要侧重对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还田、打捆收集、压块、青黄贮等)、免耕播种机等机具的补贴。
(六)为了促进都市型农业发展及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我市继续加强对设施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同时将粮食烘干机、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纳入补贴范围。各区县要做好上述产品的购机分类指导工作,引导购机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情况选择适合的农机产品,避免盲目购机。
四、履职尽责、恪守程序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购机核实工作,做到不见所购产品,不予核实;不见铭牌,不予核实;不见发票原件,不予核实;不拍人机合影,不予核实;不喷涂补贴标示,不予核实。
1.“所购产品”指的是购机申请人所申请购买的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使用的全部产品,且要与指标确认通知书所登载的产品信息相一致。
2.“铭牌”指的是在所购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各区县在核对铭牌信息时,一定要检查上述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摄铭牌照片存档。还需检查实物铭牌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所录入的信息、图片一致。
同时,铭牌应与产品本身采用铆接、焊接、螺纹连接等方式牢固连接,不得使用双面胶、不干胶等胶粘方式连接。铭牌制造材料按照标准的规定应为工业纯铝、不锈钢、铸钢、轧制薄钢板、热固性和热塑性塑料,特殊需要时,可选用黄铜板H62、H68及其他材料。
3.“发票原件”指的是用户联发票,需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所录入信息、上传发票一致。
4.“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申请人、核实人与所购产品的合影,由区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拍摄,保存为“.jpg”格式电子档案备查。“人机合影”电子档案命名规则为“指标确认通知书编号+购机者名称”。
5.“补贴标示”由文字和编码两部分组成。文字内容为“补贴机具”,编码内容是指标确认通知书上的“机具编号”,均应喷涂在所购机具正面或侧面的显著位置。
文字标准字高5厘米、宽4厘米,数字字高2.5厘米、宽2厘米,喷涂颜色为红色或白色(不得与机具原色相同),若喷涂却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小字号。
(二)各区县要完整保存档案,按照指标确认通知书编号顺序保存。一般档案应包括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其中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由经销商负责提供,只需在经销商供货情况一栏加盖经销商印章。另外,还应根据申请人、所购机具类型等具体情况,保存相应的申请表、证明信等相关材料。
各区县还应按照批次保存补贴资金结算材料。
(三)各区县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维护工作。目前,全市各区县均已在政务网上建立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我办将从4月份开始,每季度抽查一次专栏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情况将以通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计入绩效考核成绩。各区县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出现网址更替,网站改版等情况要及时向我办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 1.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2015年天津市农机报废更新补偿试点方案。3.通告
市农机办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