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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申报指南

   2018-01-17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306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沪农委〔2014〕387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推荐工作已结束,为做好《20

关于印发《<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农委〔2014〕387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推荐工作已结束,为做好《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编制工作,依据《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14〕21号)的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请各单位按照《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上海市推广目录的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围绕上海都市生态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农业部制定的《〈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特制定《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上海市目录》)申报指南。请各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自愿进行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2014年11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通过网上进行申报。

  (二)汇总初审。2014年12月20日之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2014年12月30日前,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网上公示。2015年1月20日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通过上海农委政务网、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对《上海市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发布公告。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整理公示结果,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二、申报资质

  (一)企业资质

  1.列入《上海市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300万元以上。

  (二)产品资质

  1.列入《上海市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4.列入《上海市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

  5.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新产品申报时应提供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性检查等内容。

  三、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及《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范围,结合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上海市目录》申报范围为“《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规定的品目以外的产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其他机械9大类22小类41品目。具体品目见下表(详见附件):

  四、年度调整

  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报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本指南进行。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上海市目录》编制流程、申报资质、申报范围执行。

  (二)变更。列入《上海市目录》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于12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变更后由生产企业提出《上海市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上海市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上海市目录》产品,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与原产品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上海市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2月31日前报送市农委,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五、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为规范《上海市目录》申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上海市目录》采用网上填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生产企业应通过上海农机化信息网的“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网址www.shac-nj.com:8080/tgml/)。主要填报内容包括企业信息、产品信息、补贴归档参数等,无规定技术规格填报要求的,企业应按照产品的实际规格填报。并上传鉴定证书和农机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扫描件电子版。

  1.关于申报书填报。生产企业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申报书中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纸质申报书应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非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申报书格式见附件。

  2.关于涵盖产品申报。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实行涵盖方式申报,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分别按申报机型填报信息。对于未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不能使用涵盖方式申报。

  3.关于补贴归档的关键技术参数填报。网上申报系统中有规定的技术规格填报要求的,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填报,并做必要的补充。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为申报产品的结构参数和基本技术规格参数,所填参数要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相一致,关键技术参数详见“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

  (二)申报材料。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纸复印件);

  3.产品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A4纸复印件);

  5.选型鉴定报告(采用选型鉴定申报,加盖企业印章的A4纸复印件);

  6.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A4纸复印件);

  (三)材料报送。申报书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报送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邮寄时间以上海市邮局邮戳为准。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上海市农机化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2号1楼101室,邮编:201601、联系人:王学云,联系电话:021-67655945)

  申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农机化办联系。

  联系人:刘利光,联系电话:021-23113018。

  附件:2015-2017年上海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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