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
按照农业部有关会议精神,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现将2016年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由于各地资金满足程度和补贴需求不同,是否开展对2016年未补贴的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以及用于补贴“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的资金占本县2017年农机补贴资金的比例,由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和实际需求情况自行确定。
二、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在2016年我省农机补贴范围、20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销售且未补贴的安装“国Ⅱ”柴油机农机产品。其它机具及2016年12月1日(含)后销售的安装“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一律不得办理补贴。机具销售时间以正式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机户需提供由发票管理部门出具的发票真实性、有效性证明。
补贴标准:按照2016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来源
优先使用2016年度剩余资金,不足部分从已分配下达各实施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调整使用(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在补贴操作系统中预置)。
四、补贴手续办理程序
按照《河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冀农计发[2015]5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财发〔2016〕43号)规定要求办理。实行“先购后补”操作方式,购机者带机申请、现场验机并办理相关补贴手续。补贴操作沿用2016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适时开启)。
五、实施时限
2016年未补贴的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的补贴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17年3月31日,届时系统将关闭录入功能,不再受理申请。实施时限结束后,2017年不得再对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予以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购机户认可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严格机具信息核实,严格核验补贴手续是否齐全、发票开具时间是否符合要求、人机信息是否匹配等。积极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农机监理业务“一站式”办理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机具信息互认办法,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要配合、协助做好机具核验工作,确保补贴机具信息审验准确无误;要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禁骗补、套补。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县开展2016年未补贴的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工作负责。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者对所提交的补贴材料及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各农机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及所选择的经销商行为负责,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该生产企业、经销商及农户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各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区)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制度、纪律,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动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提高办理效率,加快工作进度。开展2016年未补贴的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迫,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未补贴的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把握政策要求,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农机局。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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