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农机管发〔2017〕68号
各市、县农业(农机)局:
根据部分县反映并经调查核实,昆明鸿溪机电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经销商在销售纳入我省农机补贴范围的8GN90-4.2-80型微灌设备过程中,存在未主动报告相关产品补贴比例过高、涉嫌虚假开具发票等提供不真实申请补贴材料问题。
经约谈,上述企业承认存在问题。按照农、财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昆明鸿溪机电有限公司8GN90-4.2-80型微灌设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暂停期六个月。暂停期间,请昆明鸿溪机电有限公司依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对已支付的相关产品补贴资金,由企业主动与相关县农机管理及财政部门联系,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退回相关县财政部门,对因产品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暂停期满6个月内,若昆明鸿溪机电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8GN90-4.2-80型微灌设备补贴资格。
授权相关市农机管理部门对经销上述产品的经销商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农机局。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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