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化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农机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和新修订的《生产法》,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法》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标准,我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6号)进行了修订,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2018年1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反馈至我司监理处,无修改意见的也需书面反馈。
联系人:孙超联系电话:010-59193363、59193341(传真);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电子邮箱:njhsajc@agri.gov.cn。
附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7年12月6日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amic.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