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联〔2018〕1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现将《湖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民航湖南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湖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的要求,为推动植保无人飞机的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产品范围和条件
本轮补贴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电动多旋翼遥控飞行植保机(纳入适航管理的除外),面向企业自愿申报,要求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满足以下条件:
(一)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1.空机质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含10升)。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管控,且该平台按照民航局《关于配合落实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2960号)要求,已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或通过云提供商U-Cloud、U-Care、北斗云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3.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4.在我省2个以上(含2个)县市区进行现场演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6000元/架。
三、实施时间和补贴额度控制
实施时间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
补贴资金总额1000万元,按照申请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省农机局根据归档产品数量对单个型号产品补贴资金额度进行适时控制。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2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
五、补贴申办流程
(一)产品申报审批
按照产品现场演示、企业自主申报、省级研究审定的程序进行产品申报审批。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申报具体程序和要求见申报指南,申报指南载于湖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下载中心。
(二)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购机。申请补贴人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以下简称“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信息系统,打印《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植保无人飞机限额3台。打印《申请表》后3日内,申请人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购机。
2.申办补贴。申请补贴人在购机后5日内带所购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保险单据、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操作人员培训证明、运营管理制度资料、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证明,到“补贴受理点”申请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受理点”审核资料,受理补贴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3.机具核实。各县市区农机局在申请人购机3个月后对申请补贴机具实地逐台复核,机具购买真实、符合条件、投入使用(植保作业量200亩以上)的,方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
其他程序和要求参照《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1.申请补贴人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兑现自我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标准,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3.试点产品产销企业自行承担因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查处或政策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4.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将补贴试点工作列入市州、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及时掌握试点产品补贴资金使用、补贴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调控。
本轮试点结束后,本实施方案即行废止。
附件:湖南省植保无人飞机申报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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