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村民刘某与村委会订立了10亩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0年,一开始效益不错,2016开始效益下滑。刘某与村委会商量,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村委会同意。2016年底,刘某与张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但是双方未进行登记,合同只是他两人知道,其他人并不知情。
2017年5、6月间,同村的胡某愿以每亩500元接手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是,刘某又与胡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双方到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
张某知道此事后,找到村委会和刘某,要求履行转让合同,理由是,他先与刘某签订的合同。而胡某认为其与刘某签订的合同已经登记,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张某与胡某,谁能获得该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登记,指流转双方申请有关登记部门,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事项记裁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因此与承包方交易,并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依然有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第三人又与原承包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如未登记,则保护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利益,在后订立合同人可请求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与原承包人订立的转让合同已依法登记,则应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由第三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应注意的是,这是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即第三人不知或不应知原承包人与他人已经订立转让合同。如是恶意,则应由之前签订转让合同的人取得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刘某与张某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是未经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胡某,胡某又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且已登记,因此应由胡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张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朴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某与张某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刘某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