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2009年,岢岚县高家会乡团龙沟村委上报《农户种植粮食补贴面统计表》时,被告人李某明安排时任村委副主任兼会计李某一,将村集体机动地148.6亩以村民苗某某的名义列在统计表中,骗取粮食补贴款5944元。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明用同样的手段,安排报账员李某二以村民苗某某的名义虚报种粮面积骗取粮食补贴款,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明共骗取粮食补贴款76127.37元,该款逐年打入以苗某某的名义办理的个人储蓄存折中,存折由被告人李某明保管并自由支配。2013年,岢岚县水利局为高家会乡团龙沟村打井,乡政府委托村委负责提供工程用水,被告人李某明两次共报销拉水费用37000元,除实际支付的拉水运费27540元外,骗取“转移支付”资金94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在担任岢岚县高家会乡团龙沟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1697.7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明在立案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赃款41697.72元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采访手记
粮食补贴是指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其中又分为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李某明在担任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放大私欲,罔顾村集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虚报种粮面积,骗取粮食补贴,已构成贪污罪。
在实际中,贪污补偿款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不能忽略此类案件多发频发背后的原因,除了个别人贪欲熏心、不惜以身试法外,在报销领取补贴款的程序方面、管理方面,也存在着某些漏洞。因此,查漏补缺,完善制度,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