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清零”原则包括:
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变型拖拉机,农机部门应公告注销牌证;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机动车使用报废年限(参照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实行强制报废;
对达不到报废年限但检测达不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参照老旧汽车、黄标车等治理办法,按各地政策执行;
鼓励引导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参与农机报废更新。
具体要求是:
完善注销程序。对已办理注销的变型拖拉机,要重新核查并完善注销程序,确保注销程序到位。对即将达到注销条件的,应通知其所有人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牌证,逾期不来办理注销手续的或确实无法收回牌证的,应当公告牌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乡镇及村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同时,要保证公告规定的信息保留时限,注重痕迹管理,并将所有注销的变型拖拉机信息登录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
落实教育。对车况较好且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变型拖拉机,要利用集中年检或阳光工程培训等,联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其所有人进行道路交通法规教育学习和技能培训。通过讲解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驾驶常识、播放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视频、签订生产责任状等形式增强变型拖拉机所有人生产意识。将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参加教育培训纳入年检必审内容。
制定“清零”计划。在摸清变型拖拉机登记以及注销情况的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清零”年度工作目标,并填报“清零”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