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40号)基础上,经研究,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修订类型与条件
《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主要针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涉及的《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目录修订类型
1.增加重大技术装备或零部件、原材料;
2.删除重大技术装备或零部件、原材料;
3.调整重大技术装备技术规格;
4.调整重大技术装备或零部件、原材料的执行年限;
5.调整《目录》中的其他要素。
(二)目录修订条件
1.建议新增的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须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
2.建议新增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须为国内企业生产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所需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3.对于国内企业已经能够实现批量化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或零部件、原材料,可以建议从《目录》中删除或调整技术规格;
4.建议新增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须为国内已实现首台(套)突破并具备生产能力的装备和产品。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2018年起,建议修订《目录》的企业,请于每年4月15日前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修订建议报告(要求见附件1)和修订意见汇总表(附件2-4)。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对企业提出的修订意见进行初步筛选汇总,于每年4月底前将《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和企业修订建议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有关附件须附xlsx格式电子版文件。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目录修订建议,共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夏鹏王影
联系电话:010-68205634/6820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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