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两部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粮食主产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继续支持地方深入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在脱贫攻坚期,主要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实施重大工程。
重大工程支持方式由“先补后建、边建边补”调整为“奖补结合、先建后奖”。两部在“土地整治工作专项”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央支持资金,按60%、40%比例确定重大工程建设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基础奖补资金在重大工程纳入支持范围和工程总体序时进度过半时各下达50%,绩效奖补资金在重大工程完成总体建设任务后视整体验收情况下达。
《通知》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完成重大工程立项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两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两部门发声:开展农村闲置用地整理 推进废弃土地复垦
经两部同意支持后,各地不得超出重大工程立项范围进行项目调整。对于超范围进行调整或者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重大工程无法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两部将终止中央财政支持。
《通知》明确,综合考虑重大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区域条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预算额度、地方资金保障程度等因素,分区分类确定中央支持资金规模。中央支持资金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不超过重大工程核定总投资30%、40%、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于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可适当加大支持比例。
《通知》指出,鼓励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农村散乱、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推进废弃、损毁土地复垦,增强“土地整治+”综合效应。加大土地工程、土地信息、土地管理等科技新成果应用,提高土地整治技术水平。
积极引导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重大工程建设,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多样化实施模式。大力推广村民自建整治模式,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规模较小的整治项目,允许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主实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形成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直接受益的建设投工投劳投资,让使用者和受益者更多参与建设管护。
《通知》明确,重大工程建设实行“省负总责、部级监管和指导”的管理方式。地方政府承担重大工程立项、实施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检查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关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重大工程建设,并每年底向两部提交重大工程建设年度总结报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立项、实施和验收项目信息,按照规定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确保位置明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进度可控。
两部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用内业核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重大工程建设取得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