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也对社会造成极大隐患。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在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莫某某在道县李家园何某某家里吃中餐饮酒,当天15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0X-04XX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车,由道县李家园开往道县道州南路方向,途经道县汽车北路路口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莫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