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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018-03-23 中国财经报6110
核心提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有效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农民保险意识、防范农业经营风险、保障粮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这项政策在执行和资金使用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信息管理体系的建设。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填补政策漏洞,加强日常监管。

 

      吉林专员办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有效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农民保险意识、防范农业经营风险、保障粮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这项政策在执行和资金使用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10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补贴品种扩大至种、养、森3大类15个品种。在中央政策的有力带动下,吉林省单独制定了人参、辣椒、肉食鸡等地方特色品种,受到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然而吉林专员办在对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开展调研时发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理赔、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在承保方面,存在客户身份识别不严、查验保险标不细致等问题。

 

      其一,客户身份识别不严。个别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未对被保险人身份进行有效核实的情况下,将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例如,某被保险人投保能繁母猪20000头,但经核查被保险人却是该养殖场的聘用员工,而非保险标的实际所有人。

 

      其二,查验保险标的不细致。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前查验保险标的时,未能对拟投保标的进行细致查验,导致实际保单与保险标的出现不一致情况。例如,养殖险验标时,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投保数量、投保品种进行现场查验,仅仅是在养殖场外部进行拍照;在森林险验标时,直接采用被保险人提供的森林数据(林班号)作为依据,而未能进行实地查验。

 

      在理赔方面,存在理赔现场勘查程序不规范、无害化处理流程不完整等问题。

 

      其一,理赔现场勘查程序不规范。根据相关规定,养殖险出险后,现场勘查小组应由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乡镇畜牧站或指派的村级防疫员共同组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只有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员单独前往现场进行勘查,难以保证勘查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其二,无害化处理流程不完整。调研发现,个别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养殖险出险理赔档案中,只有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死亡标的进行焚烧的照片,没有其他第三方在场,也没有其他能够反映出进行有效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文字、图像资料,不能反映无害化处理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其三,在经办机构财务管理上,存在防灾防疫费计提随意性较强、计提比例较高、费用使用不规范、变相支付代理手续费等问题。例如,某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个县级支公司2016年中央补贴险种的养殖险保费收入为2777.99万元,而全年仅防预费支出就高达1155.12万元,占保费收入的42%,比例畸高。

 

      某农业保险经办机构2016年支付349万元养殖险防预费给6家兽药经销处用于采购牲畜用药品。经调查,这6家兽药经销处中的5家都是在防预费支付前2—3天刚刚成立,其真实性存在疑问。此外,森林险防预费采购的各项物资和服务管理不规范,购建的各类固定资产,如,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防火道路、防火营房在森林险经办机构和实际使用人(各投保林业局)处均没有入账,仅2016年就形成了至少230多万元的账外资产,存在资产管理漏洞,出现资产管理“真空地带”。

 

      严禁各类经办机构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收提取手续费或佣金。但在森林险中,存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森林险被保险人下属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并以协办费的名义对其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而在承保验标、保险理赔等工作中,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并未发挥相应的协办职能,从而形成以协办费名义行代理手续费之实。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农村基础信息管理体系薄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不能与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相适应、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投保主体发生变化和保户对险种需求增加等原因导致。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信息管理体系的建设。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林权的登记工作,对种植险标的的位置、数量,养殖险标的的存栏、出栏变动情况,以及森林险标的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实时更新,夯实农业基础信息。支持高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连通信息孤岛,促进不同部门间信息数据的共享,利用大数据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实现农户基础信息、征信信息、信贷信息和保险信息的整合,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经营成本,也为财政部门在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时提供更权威、可靠的数据支持。

 

      二是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

 

      在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方面,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健全基层营销服务网络,推动保险机构建立以乡镇基层服务站(点)为依托的农险服务网络布局。研究制定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特别是对基层服务体系投入的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优化市场份额分配方式,弱化政府的主导角色,强化市场“无形的手”的作用。给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稳定的市场预期,敢于投入,鼓励服务组织的创新。

 

      三是进一步填补政策漏洞,加强日常监管。

 

      一方面,建议明确防灾防疫费用的计提比例,并出台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避免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在费用中列支资本性支出的现象。同时,梳理近年来由费用支出形成的账外资产情况,建议由投保的林业局对已形成的资产做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并加强资产管理。

 

      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提升资金绩效。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内控管理,把承保理赔及财务管理等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联系起来。同时,对于保险机构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保持监管的高压态势,严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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