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6章47条,以“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线,将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电动卷帘机等3类农业机械等3类使用率高、危险性大、易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纳入危及人身财产的农业机械范围,加强监管。
为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规定》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要求: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和本市的排放标准。并规定为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免费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
那么,应如何理解为北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免费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为什么要加装?是强制措施吗?不享受财政补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如何加装?为此,北京市农机监理总站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重点条文:
第三十五条 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市农机监理机构组织免费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控制污染物排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和破坏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破坏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条文解读:(一)对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理解。本条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组织实施主体是市级农机监理机构;二是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是一项免费政策,其购置、安装、维护和更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是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对象是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且为强制要求。此外,本市鼓励其他在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向住所地区级农机监理机构自愿申请加装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市级农机监理机构将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组织安排、免费加装。同时,市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将组织、支持开发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动和加快产品更新、技术升级,并适时引导超排农业机械淘汰、报废,为改善首都空气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保护。为了保护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能够正常使用,切实发挥作用,本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和破坏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对此,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