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农机局(办),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农机局:
为继续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省局制定了《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能耗农业机械,鼓励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生产,根据《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扶持、方便、促进更新”的原则,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通过试点推动,不断总结实施经验,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切实提高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根据各市、县(市、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2018年我省选择在利津县、莱州市、莱阳市、蓬莱市、招远市、诸城市、安丘市、临朐县、梁山县、嘉祥县、宁阳县、陵城区、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乐陵市、禹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冠县、阳谷县、东阿县、茌平县、高唐县、牡丹区、定陶区、成武县、单县、鄄城县等33个县(市、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市、区)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
报废补贴机具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4、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5、明令淘汰的。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 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含)-50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2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六、操作程序
(一)申请报废。申请报废已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废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机主),持村委会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机具报废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上签注是否同意报废的意见。
(二)机具回收。机主将同意报废的机具交售当地县(市、区)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向机主出具《山东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发)。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三)注销登记。依照《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机主持《回收证明》、登记证书、牌证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注销农机牌证。同时,对同意报废的无牌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予以备案登记。
(四)机具更新。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机具更新可在机具报废之前或者同时进行操作。
(五)兑现补贴。机主携带《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回收证明》、全额购机发票及身份证等凭证,带机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兑现报废和更新补贴资金手续。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衔接。各试点县(市、区)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在7月底前集中优先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7月底后,转入常规补贴工作,试点县在开展常规购机补贴的同时可继续开展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在购置补贴规模内额度不限。
(二)规范回收拆解。新增的试点县(市、区)以及尚未确定农机回收拆解单位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规定在辖区内至少确定一家农机回收单位在试点期间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农机回收拆解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并向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鼓励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或有资质的农机合作社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确定的农机回收拆解单位,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回收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后逐级发至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回收单位应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回收证明》,并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试点县(市、区)要把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作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政策公正公开。加大监管力度,在拆解过程中,督促拆解企业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加强对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管,监督农机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机,探索远程监控回收拆解的做法,全程监督。加强风险防控,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农机回收单位要按规定回收、拆解、销毁旧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有试点任务的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和33个试点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在2018年7月底前、12月底前,分别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半年和全年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机局监督管理处。同时,电子文档及《2018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发送至sdnjg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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