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小麦和稻谷收购价执行预案》。
《预案》强调,收储库点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要求的粮食;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截图)
执行区域和时间
(1)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
(2)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
(3)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收购价格执行条件
《预案》提出,在上述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公布的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如果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启动预案地区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需要注意的是:
收购价执行预案并非持续启动,而是根据市场价格与小麦、稻谷收购价格之间的价差而开启和停止。发改委日前公布的2018年小麦、稻谷收购价格,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三等)、粳稻(三等)、小麦(三等)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20元、126元、130元、115元。
收购价是指承担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
收储库点不得压级压价、拒收粮食、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对于收购行为,《预案》要求,收储库点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
《预案》还强调,收储库点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本预案规定要求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如有坑农害农情况出现,对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1、对不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查实有套取费用补贴、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将因收储粮食或套取费用补贴获取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承担收购价收购任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收购信息面向社会公布,如遇仓容不足,及时调整!
《预案》要求,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会商,合理确定执行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并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收储点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政策执行过程中,符合资格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一旦出现仓容及收储能力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等方式解决。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按照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可租仓收储收购价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