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本网曾经报道了一篇《河南开封相国寺警方侦破一起农机购置补贴特大诈骗案》,文中阐述了河南开封63名农民被认定骗取农机补贴,其中53名涉案农民已获刑一案,曾引起舆论关注,本应惠及农业农民的补贴政策,却在暗地操作中成为了各方私下瓜分的“利益蛋糕”。
人们为这些涉案农民惋惜,对于法律的无知使得他们最终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制裁,法要责众,无知者犯罪也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3名农机经销商牵扯到63名涉案农民
2017年3月至8月间,开封市相国寺警方在办理农机经销商孟庆安、陈成行、牛书军三人所涉的违规骗取农机补贴案中,63名农民以出借身份证、粮补卡、拍摄人机合影、应付农机局核查等形式配合三人申报农机具购置补贴,63名农民均被逮捕。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上述63人中的53人陆续因诈骗罪获刑。
5月2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三名农机经销商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这起案件中,3名农机经销商通过63名农民提供了各种证件,办理了各种手续,拍摄了人机合影,应对农机局核查,涉案人数达数十人,然而,法律无情,人数再多,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面对众者皆墨,是不是法不责众,下不为例?不!法要责众,以戒今后!”这是今年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说过的一段话。
只要是犯了法,碰触了法律的底线,不管人数有多少,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11名涉案农民被中院作出再审决定
7月6日,开封市中院作出刑事再审决定书,对其中11名农民所涉案件再审,再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一审判决书显示,因出借身份证与涉案农机经销商孟庆安合作,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仙人庄村共有11名农民获刑。其中,刑期最长者为田某海,获刑10个月,其余10人刑期均在6个月至9个月之间,11人均于2017年3月29日被捕,并于2017年11月9日同案宣判。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再审决定书显示: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豫02刑终303号刑事裁定,维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定再审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多起类似农机补贴案涉案人员获刑
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的部分补贴。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套取农机补贴,给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通过网络检索结果,近年来发生类似的农机补贴案三百多起,仅河南郏县2016年就发现了三起刑事判决书和一起终审判决书:(2016)豫04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2016)豫0425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2016)豫04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豫04刑终78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从判决书上发现,这些案犯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农机补贴资金,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随机查阅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此类案件中,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涉案农民并非只是供身份证那么简单,而是在主犯许以现金或请客吃饭等好处后,“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粮补卡及粮补卡密码……配合拍摄虚假的人机合影照片……并在农机局核实时谎称自己真正购买了农机。”
法院正是基于涉案农民一系列行为,虽然他们获得了少着200至500元,甚至接收吃请,但是这些都是非法所得的一部分,认定涉案农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帮助他人骗取农机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河南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的下达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案件再审的走向对河南乃至所有农机补贴案将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