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焕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这种解释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够。真正的解释是,尽管农民没有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农户通过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建立自己的个体家庭农庄,从而成为农业企业家,这意味着他将拥有经营性收益和企业家报酬。农民所得不只是劳动的工资报酬(人民公社之下,社员只能获得工分即劳动收入,其角色相当于公社的雇工),更为重要的是,农庄作为一种企业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农民自己支配生产剩余,这是很强的激励。
在历史上,农民租借土地,建立家庭农场,和自己去充当雇工而获得劳动报酬,二者有着天壤之别。或谓,佃农也算农业企业家吗?当然是。企业的办公室是不是租过来的?办公室或者工厂并不是自己的,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工厂和企业是不是属于他的呢?当然是的。作为企业主,就可以获得企业家的报酬,就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获得工资之外的收入。一般来说,50%的地租是按生产一季作物产量来算的,农民辛勤劳动,季交租,第二季通常就不需要交了;又如,在农田里面养殖稻花鱼,鲜美的稻花鱼也不需要给地主;在田埂上种蔬菜,等等,凡此都是在契约条文规定之外的收入,这就叫剩余索取权。因为拥有了契约规定之外的收入,所以佃农的收入和雇工的收入有着天壤之别。包产到户之后,农民的积极性不仅体现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也体现在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庄、获得企业家报酬和剩余索取权,还有风险收益[6]。这就是1980年代农业突飞猛进、恢复性增长的制度基础。这一点似乎为人所忽视,未被系统揭示过。
三、平均地权无以维系,不可持续
平均地权是美好的理想,但初始状态能不能长期保持均衡不变呢?
(一)均分:家庭析产与政府强制
平均地权实践,微观层面上在中国自古有之,那就是家庭“诸子均分制”。家庭田产、房宅、动产及债务,在各男丁之间平均分配。通常采取凭中签订契约,拈阄而定其归属。但均分之后,第二代同样的起点、同样的血缘背景,也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分家独立之后,儿子之间有能力大小之别,孙子之间也有能力大小之别,其核心家庭的规模与娘家的资源差别,以及机会的差别,使第二代、第三代之间的差异可能越来越大。董时进《两户人家》以文学形式现身说法,描述了一个家庭均分为两户人家及其下一代的发展差异。
第二代均分,很快出现不平均,第三代之间是否再通过一次均分来改变不平均的状态?不会。如果那样,就不会有动力去增加财富创造与积累,经济社会将步步倒退。因此,通常只有儿子之间均分。或者说,只可能出现一次第二代之间的均分,而不会出现第三代之间的再次均分。“诸子均分制”保证了一个平等的起点,但并不追求结果的平等,事实上儿子之间通常是竞赛式发展的。
一个家庭尚且如此,一个如何实现平均和保持平均状态?当然更不可能,也不应该追求结果的或性的均等。如果希望缩小贫富差距,可以通过税收与福利等手段调节,而不应该求之于重新分配土地与财产。
次平均地权,因为是所有权,所以农民可以自由出卖、租佃、典当、抵押,地权平均状态很快被改变了,又出现了新富农、佃富农[7]。不久,土地又集中到种田能手当中,这样一来“平均地权”的初衷很快又被改变了。那怎么办呢?土改时,毛泽东曾谈到:“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反对,但要反对分配土地以后的平均主义。平均分配土地一次不要紧,但不能常常分配下去。旧式富农实际上是要侵犯一些的,新式富农则不应侵犯。”[8](P78—79)
平均地权和当初实行土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劳动力与土地两种生产要素得到更好的结合,一些农民没有或缺少土地,通过平均地权让他们得到土地耕种。然而平均地权之后,很快出现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当中的情况,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地权市场实现土地与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可是从表象上来看,平均的状态很快又被改变了。如何确保初始的平均状态不被改变呢?有什么样的办法呢?只有不允许土地交易,当然这就意味着土地权利被剥夺。
第二次在集体产权之下,使用权平均分配,农民不能买卖土地了,有没有可能让使用权的平均状态一直保持下去呢?实际上这是难以维系的。
(二)初始平均状态无以为继
无论是所有权平均,还是使用权平均,都会遇到各种变量,冲击和改变初始的平均状态。
其一,妇女出嫁与地权分配的难题。娘家分地还是夫家分地?娘家分了土地,却不能带到夫家,因为分田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分配的;使用权平均还是在集体内部分配,夫家往往不是本村集体成员。如果是在夫家分地,那么,未婚女性怎么办?离婚妇女怎么办?
嫁入夫家分配土地份额,其前提是集体需要重新分配,也就意味着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均分。在这种制度下,不少年轻人提前(少数可能推迟)结婚与生育,以便赶上均分田地的时间,否则将有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要素占有空档,因而影响正常婚育。事实上,现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意味着新婚妇女与新生儿将不会从集体那里分配到土地,除了继承之外。
当农村女性常因婚姻事实等引起其在“娘家”和“婆家”之间的家庭成员身份变动时,其土地权益也随之变得“不确定”甚至“消失”,制度冲突导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易受损,而在当前12个省份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固化了妇女土地权益受损事实(1)。农地确权以来,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作的抽样调查显示,有30.4%的女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2)。传统社会时期,嫁女有陪嫁的“奁田”,现在不能携集体土地随嫁。于是,农村索要高额陪嫁礼金,也是合乎逻辑的,相当于农地与宅基地等财产的补偿。
其二,人口流动与迁移。当代中国农村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长期或短期离开村集体。近20年来城市化与工业化快速推进,每年约1500万农民进入城市或城镇变成市民,或长期居住在城市与城镇维生的农民工。他们不再以土地为生,却拥有土地,这与“耕者有其田”是相悖的,也不符合土地与劳动力相结合的初衷。从大趋势来说,让农民变成市民,减少农民数量,是中国现代化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但是,每个人的偏好不一样,每个人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要想进行统一的安排,不让农民自由选择,或者还希望将农民终生束缚在土地上,无疑于缘木求鱼。这一点,过去认识不清,在1950年代初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讨论迁徙自由的时候,高层有人就认为农民就是农民,好好种地,不需要迁徙自由。
其三,家庭人口数量与构成的变化。妇女婚嫁、生育新生儿、老人离开人世,家庭成员的数量随时在改变。不仅如此,劳动能力因家庭成员构成的变化而不同,男性未成年或年迈时,劳动能力弱,可能不足以耕种;壮年时,则又嫌土地不够耕种。初始平均状态随时被打破。笔者实地调查有一个案例,1949年湖南土改,安化县有一位14岁的蒋姓男孩,母亲瘫痪,母子俩分到了两份田约2亩,可是无力耕地;半年后母亲病逝,男孩拥有两份田,不得不出租,当然农民不会因为其出租土地而视之为剥削。邻居家是1名壮汉,也分到1亩地,劳动力只得闲置;一年后娶了媳妇,生育了孩子,可一家三口仍只有1亩地。类似情形普遍存在。
此外,种田能力有大小,经营能力有差异,平均分配貌似公平,其实不然。土地不能集中到种田能手,导致生产效率低下。
面对这些改变初始状态的变量,如何应对呢?
土地定期均分可以保证土地的平均,但会带来土地零碎化、耕种成本上升、土地肥力下降等种种问题。重新分配通常要肥瘦搭配、远近搭配。两三次重分之后,各家庭拥有的承包地变得分散而零碎。在湖南安化山区,向家4口人,不到5亩土地,分散在8处地方,耕种很不方便,生产成本高而效率低,干脆就放弃耕种,或免费交给他人去种,这就是耕地零碎化及其产生的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未来重分的预期,投资土地的未来收益得不到保障,没有农民愿意投资工本于水土与肥力保持,地力得不到维护。平均地权的初衷———公平与效率都无法实现。
重新均分不可为继,那么长期不变呢?林地就是30年不变,这样的状况会避免零碎化的现象,但也伴生其他问题。湖南安化某村两户人家,最初都是人均2亩林地,甲家原来有6口人,10年之后只有3口人,变成了人均4亩。乙家原来4口人,人均2亩时共有8亩地,10年之后姚家人口增加到8口,人均只剩下1亩地。如此人均4亩与1亩之差别,如不重新分配,很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不均。
无论定期重分还是30年不变,都会遇到改变初始平均状态的种种变量而走向不公平、不平等与低效率。事实上,现在许多地方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那就意味新生儿没有土地,妇女出嫁到夫家没有土地。相反,老人去世,土地份额仍在,可以传给其下一代。这样的政策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事实上的土地私有随之产生,因为增加的人口没有地,减少的人口仍然还有地,这不就是土地家庭私有吗?事实上的交易已经广泛存在,但从法律而言,这些交易仍是不合法的。唯其如此,其潜在的风险尤其是未来的问题,令人担忧。此外,强化了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因为妇女嫁入,再也无地可分。
四、土地流转唯有依托地权市场
平均地权,或者说如何实现劳动力与土地以的方式相结合,多种“试验”与探索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从生产要素配置的角度来看,现在的改革只有利用市场机制,各种要素在流动与交易中才能实现。
以上所论平均地权的困境,只有在市场中才能寻求解决途径。
,土地和劳动力资本的结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土地配置只有通过市场来动态实现。以家庭劳动力构成的变化而论,清代江西有一个案例颇为典型:有一户农家有4个儿子,孩子年幼时,没有生产能力,没有耕作能力,于是出典和出租土地。但10年之后,4个儿子都长成了彪形大汉,需要更多的土地耕种,此时就需要购买土地,或租佃土地,或承典土地,使得4个儿子的劳动力都能释放。这就需要地权交易市场进行土地流转,以保证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
第二,为什么当前鼓励流转,但农民意愿不如预期?中国制度遗产与历史经验值得借鉴。中国传统经济在18世纪之前长期领先于,中国曾以占7%~8%的耕地,养活了上1/4的人口,高峰时甚至接近1/3。这在短缺经济时代是个奇迹,能够养活这么多人口需要相应的土地产出。其根本原因是活跃的地权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资源配置[9](P197—198)。不同层次的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都能以明确的产权形态进入市场,形成租佃、押租、典、活卖、绝卖等多层次、多样化的交易体系。农民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价格偏好,根据当期与远期的需求,灵活选择交易方式。同时,还可以形成回赎机制,以缓冲地权交割与土地集中[10]。由此可见,当前促进土地流转,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二是地权交易形式应多样化。
第三,土地流转的需求与趋势,长期而言将会越来越强化。一是规模化经营,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中,将提高经济效率,而且并不排斥农民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二是城市化,让农民变为市民,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逆的大趋势。农民数量将减少,人均土地与资源增加,同时土地将流转到效率的农庄或公司中。三是重新认识“耕者有其田”的内涵,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耕种权或占有权,也是一种“耕者有其田”。因而,应该破除“唯所有权论”,破除静止的平均主义,形成不同层面、不同时段的土地权利,且均可以单独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实现动态的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
第四,市场化基础上的农民自由选择。每个农民每户家庭有其不同的偏好、不同的需求,怎么可能由集体或政府作出让所有农民都满意的选择呢?所以,只有让农民个体或集体根据市场信号去选择,通过市场来实现生产要素组合,也就是说,市场才是决定性的资源配置机制。
简言之,从平均地权到鼓励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从政府强制性分配走向市场配置资源的制度变迁。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制度在生产要素领域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