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针对赵剡水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高端农业机械孵化机制的建议,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加快提升我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水平,是夯实农业机械化发展基础、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有关部门协同用力,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农机装备产业加快发展。一是切实加强宏观指导。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3部委制定印发了《农机装备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5)》,明确了未来10年农机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行动目标,为新时期提升农机装备产业发展水平提供了基本指引。为协同推进相关工作,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农业农村部以及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10个部门成立了推进工作组,建立了年度推进工作机制。2017年9月,农机装备发展现场推进会在新疆召开,部署了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各项工作。二是积极谋划实施相关政策项目。2018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等文件,明确“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和研发生产”,以期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淘汰技术落后的产品,促进改善产业布局、产品结构性能等,培育高端农机装备市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产业〔2017〕2000号)将现代农业机械列为重点领域之一,明确了“加快高端农业装备研制与示范应用”等重点任务以及支持政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包括农机装备在内的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试验验证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可以积极申报相关项目;科技部启动实施“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智能农机装备”项目,相关农机制造企业也参与其中;农业农村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也加大了对“现代农业装备”“设施农业工程”学科群和农业机械化科学实验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农机装备研发技术推陈出新。
此外,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要求,应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因此,各地及相关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可通过现有相关渠道积极争取支持。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新需求,研究制定新时期关于加快农机装备产业和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相关文件,进一步优化发展思路,创新和强化相关政策措施。
二、关于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为支持我国农机装备制造等各类制造业的发展,根据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和制造业发展情况,主要实施了两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200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对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是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国内制造企业为生产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比如为生产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等农机设备而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已可享受免税进口。我国企业在国外生产的高端农机及零部件,如属上述政策规定范围,可享受免税待遇。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简化税率档次,力求从制度层面减少类似农机留抵问题的发生。同时将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对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届时将统筹考虑和研究农机留抵退税问题。
三、关于实施高端农机产品累加补贴政策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践看,合理确定补贴额是保障政策宏观引导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补贴额过低,不足以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补贴额过高,可能会引起过量购买、相互攀比,进而造成浪费资源、透支消费,同时也易诱发骗套补贴等风险。在现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下,现行的不超过30%的补贴额测算比例能够较好保障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理性购机、促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宜对某类产品实行累加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稳定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直接补贴,同时进一步创新扶持手段,针对高端农机产品探索实施贷款贴息、担保、融资租赁等配套支持措施,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机械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