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18〕62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财政局,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农机局(站),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0日
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实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按照《宁波市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甬农机安〔2012〕13号)执行,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宁波市级财政累加补贴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用于重点推广机具累加补贴,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目(或部分分档),落实中央资金定额补贴的同时,再实行市级资金定额累加补贴。
根据年度中央资金规模和市级资金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绿色生态机械,兼顾发展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装备原则,结合各区县(市)申报的年度补贴资金需求额,采用因素法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另文下达。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的中央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市级资金依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根据优先保证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原则,确定中央资金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0小类66品目(详见附件1,不含新产品试点和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补贴范围总体稳定,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
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补贴机具原则上按不高于农业部发布的补贴额执行,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参照浙江省确定的补贴额或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的30%执行。
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打(压)捆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谷物烘干机、喷杆式喷雾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等补贴机具,实行市级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测算。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并按原补贴额执行。
补贴标准详见《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市农机总站另行公布)。原则上《一览表》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市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各区县(市)可以按中央资金规模进行适当投入,对重点推广机具和当地特色农机产品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五、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补贴政策发布。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补贴机具投档
1.自愿参与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提交书面承诺。
2.列入浙江省补贴机具范围的,直接沿用浙江省投档信息,宁波不再组织投档;未列入浙江省补贴机具范围的,宁波市农机总站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补贴标准按《一览表》执行;允许生产企业提出降低具体产品补贴额或分档申请。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
1.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购机发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等有关申请资料,向当地县级或乡镇(街道)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外地户籍购机者另须提供申请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
2.购机者申请牌证管理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的,另须提供机具行驶证或备案登记回执;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须提供农机监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3.购机者和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其他申请条件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补贴资金兑付
1.县级或乡镇(街道)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并按有关要求予以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做好签字确认和系统操作等。按规定做好重点机具核验工作。
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及购机情况进行汇总,对不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公示7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对安装类、设施类或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农机监理部门应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每批次资金结算文件要及时报送市农机总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规范操作,服务。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七、申报与总结
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机总站。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机总站。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为2018-2020年,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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