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内蒙古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18〕115号)已印发执行,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第4页(一)补贴对象中:“其中畜牧业机械补贴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应为“其中由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产品,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
二、第7页(四)持据申请中:“牧民申请购机补贴,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应为“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置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和单独补贴产品,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
三、第7页(四)持据申请中:“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之后增加“港澳台在我区独资或合资企业申领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其企业所在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
以上补充规定与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并执行。
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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