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要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决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试点工作由省级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实施。现就组织申报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其成为振兴乡村、脱贫攻坚、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切实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合作社基本原则,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着力在解决合作社规范运行、推动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探索可复制、能推广、服水土的范例经验。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合作社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支持发展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试点县(市、区)农民合作社规模和农户覆盖面明显扩大,示范社建设深入实施。合作社运行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力争试点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率达80%以上,8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二、时间安排
试点为期2年,自2018年8月至2020年底。
三、试点范围
从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和调研情况看,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陕西等7个省均有实践探索的基础。在这7个省各选3个左右县(市、区),共计20个左右县(市、区)开展试点。
四、试点内容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重点围绕乡村组织振兴,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助力脱贫攻坚以及引导促进合作社规范创新发展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引导农民合作社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发展现代种养业,推动种养业向产前产后拓展,把产业链留在县乡村。支持合作社建设田头贮藏、预冷保鲜、分级包装、冷链物流设施,发展直销直供、农产品电商等流通新业态。支持合作社自办加工或者出资入股加工企业,加快发展适合农民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推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增值。引导合作社集聚要素资源,培育服务城镇居民的新产业新业态,开发经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农业、乡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等,打造乡土特色文化和民间工艺制造产业。鼓励合作社培育自有品牌,加强品牌宣传推介。
(二)助力脱贫攻坚。探索引导贫困地区依托农民合作社开展产业扶贫脱贫,贫困户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劳动、技术等资源要素兴办或者入股合作社。支持合作社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收贫困户就地务工。引导贫困户将量化的扶贫资金自愿入股合作社,共享产业发展收益。指导合作社密切与贫困户成员的利益联结,切实保护贫困户合法收益。
(三)强化规范建设。指导农民合作社依照法律和章程加强规范运行,实行民主监督,提升运行质量,发挥农户成员积极性,让农户成员切实受益。指导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及时进行年度报告公示。指导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科学分配盈余,建立档案台账。防范以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试点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合作社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程序,主动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社。建立县域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加强指导服务。
(四)推动创新发展。发挥农民合作社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农民以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资源要素作价出资办社入社,扩大成员覆盖面。支持规模较大、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和联合社开展互助保险试点,探索帮助小农户多渠道化解风险的新型方式。选择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探索满足小农户发展产业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业务合作。
(五)加强合作社联合合作。引导农民合作社采取合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服务规模,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合作社。鼓励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依法自愿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申报条件。申报地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试点工作取得当地政府同意。试点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开展试点,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能够形成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参与、共同推进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二是试点县(市、区)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试点县(市、区)合作社有一定数量基础,产业门类丰富,农户入社率在全省处于中上水平,不存在以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三是试点县(市、区)合作社指导服务能力较强。试点县(市、区)承担合作社指导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二)试点报批程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拟定具体的试点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研究批复。
(三)试点保障措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中,要积极对接试点工作,在细化工作任务、确定支持重点等方面向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各地强化政策衔接配套,统筹相关涉农项目资金,在试点县(市、区)相对集中、整体推进,形成政策支持效应。
(四)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推动试点的配套扶持政策,落实试点工作经费,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材料,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五)试点经验总结。全部试点工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应提交系统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农业农村部。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材料。各有关省份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农业厅(农业委员会)的正式文件和试点方案纸质版各1份,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各1份。
(二)申报时间。各有关省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应在2018年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寄送至农业农村部经管总站专业合作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三)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经管总站专业合作处,李世武;电话:010-59193169;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邮箱:zyhz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