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农机局、计财处,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生产部、财务部,各农牧场农机科、财务科,各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财务部:
为了切实做好垦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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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农垦总局财务处
2018年6月7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农机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垦区所有农牧场(含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分公司,下同)。根据垦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垦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3大类27个小类56个品目(详见附件1)。垦区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确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植保、节水灌溉、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需要调整的按年度进行。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务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农牧场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牧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牧场及相关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个人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垦区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补贴额,单机补贴比例不超过45%。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垦区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农牧场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农牧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务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当年结余补贴资金经管理局和总局同意后,可以在管理局内或总局内调剂使用,实行“异场录入”的方式。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垦区各级财务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农牧场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和组织投档
1、总局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2、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总局农机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3、各农牧场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实施方案》,根据实际统一组织编制本区域《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补贴规模、补贴机具种类与规格、补贴机具数量、工作进度安排等。各管理局农机局和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生产部负责审核辖区内的农牧场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并进行备案(一式两份)。
各农牧场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媒体(电视)及农牧场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布、宣传农机补贴的相关政策。
(二)补贴数量规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个人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不超过4台件,其中动力机械2台,农具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额度则不能超过农牧场年度农机补贴总额的30%。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补贴台套数和补贴总额限制的,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需提出申请,报请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上报总局农机局备案。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总局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购机及兑付补贴程序
1、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应选择生产企业公布的经销商进行购机,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必须注明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还需注明发动机编号)。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携带所购置机具、身份证、发票到农牧场农机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购机核实。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补贴对象资格和补贴产品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有关补贴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系统公示(7天)并申请结算。同时打印《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信息表》,并由购机人现场确认签字。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补贴信息公示。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在农牧场及购机者所在管理区张榜公示7天,确保补贴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农牧场要设立补贴专项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4、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农牧场财务部门应在接到农机主管部门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总局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重点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管理局和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农牧场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在农牧场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农牧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服务。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购机者退机的,按照补贴资金发放的原渠道将补贴资金退回农牧场财务部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总局和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农牧场延伸。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黑垦农机联〔2018〕1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农牧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农牧场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并抄报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每年12月5日前,各管理局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总局农机局、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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