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着力推动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完善配套制度。2015年我部会同中央农办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2016年我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通过这些工作,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流转速度的行为,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发展。近年来,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据我部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全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9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6.5%,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70.3%,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着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二是加快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督促地方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要求,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研究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尽快制定和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建立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进一步指导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明确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四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二、关于政府要加大对土地流转种植大户的政策优惠、保险等补助力度
关于对土地流转种植大户的政策优惠。2016年,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一项补贴,政策目标是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适度规模经营。其中,用于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同时鼓励各地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近几年,用于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根据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统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财政资金的有效性。
关于农田种植保险赔偿。2017年、2018年,财政部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试点工作立足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额和赔付标准,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为其提供多元化产品供给,从而进一步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更好地维护粮食生产。下一步,财政部将在2017年试点基础上,继续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和200个试点县,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时,启动大灾保险试点调研评估工作,并视情况在2019年将大灾保险政策扩大至,更好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关于以粮食的保护价足价足量收购或定点收购
2018年,有关部门下调了小麦和稻谷收购价格水平,小麦(三等,下同)、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每百斤115元、120元、126元、130元。5月份,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出台了小麦和稻谷收购价执行预案。预案明确,中储粮集团公司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与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会商,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本预案规定确定的收储库点,在具体开展收购工作时,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预案第三条规定要求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预案规定,对不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关于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次强调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按照中央要求,我部和林业局制定了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工作规范,法律要求的配套规章制度已经健全;实施西部地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800个县地仲裁工作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加强培训指导,印发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调解仲裁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等文件,每年有针对性组织开展仲裁员骨干培训,每年对各省区市调解仲裁工作进行评价;下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乡村两级做好纠纷调解。
截至2017年底,已设立仲裁委员会2517个,比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的2010年增长了1.79倍,基本覆盖各涉农县(市、区);设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3.2万个,村级调解小组59万个,“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基本建立。2010——2017年,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累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22.59万件,平均每年受理纠纷27.82万件。其中,乡村调解180.59万件,仲裁案件15.19万件。2010年以来通过仲裁化解的纠纷数逐年增加,由2010年的1.27万件增加到2017年的2.01万件。调解仲裁成为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渠道。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强培训和工作指导,坚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评价工作,推动调解仲裁质量提高、公信力提升。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畅通仲裁与司法保障衔接机制。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经管司010-59193122
农业农村部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