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从2018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其中,山东、河南各选择4个小麦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按照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现就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开展收入保险。
二、中央层面建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组成的试点指导小组。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试点方案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农业生产成本数据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申请情况,于2018年9月30日前下达2018年试点资金,并在2019年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试点资金申请程序及时间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执行。同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要按对应文件要求分别填报,避免重复申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尤其注重做好对农户的及时足额理赔和财政补贴资金性的监控。财政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实现理赔到户的保险机构和地区,财政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以任何方式截留或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现将《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在目前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涵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通过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充分保障农户的物权收益和劳动力收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村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并通过推动提升农户保险意识、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等,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力求规模经营农户全部投保。
(二)体现金融普惠。将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试点保障范围,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组织小农户投保、分户赔付。
(三)发挥政策合力。试点地区应在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200个产粮大县以外另行选择试点县,并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衔接、发挥合力,投保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的规模农户或小农户,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要进行归并,不得重复投保。
(四)鼓励探索创新。试点过程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保险模式,合理规避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原则上,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年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5%,农户自缴保费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保费的30%。
三、试点保险品种和保障对象
试点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物质与服务费用、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生产产值的农业保险。农业生产总成本和产值数据,以最近一期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四、试点期限和保险标的
试点期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3年。试点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
五、试点地区
内蒙古、辽宁各选择4个玉米主产县,其中2个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2个县开展收入保险试点。安徽、湖北各选择4个水稻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山东、河南各选择4个小麦主产县开展完全成本保险试点。
试点县名单由各省份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较高的土地流转率、较好的农业保险工作基础等。粮食主产县范围根据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确定。
六、保险方案
(一)试点经办机构由试点地区在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中选择确定。原则上,每个县由1家保险机构经办。试点期间,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经办机构。
(二)试点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在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后,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置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30%。
(四)试点经办机构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户和中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五)试点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确保试点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上,试点险种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对未能满足上述试点方案要求的地区和保险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七、补贴标准
在农户自缴比例不低于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0%、对东部其他地区补贴35%,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