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机维修行业用地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要求,健全农业生产资料配送网络,鼓励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承包作业、机具租赁和维修服务。依据该文件精神,农机维修行业属于生产性服务业,其中的农机产品加工制造、农机装备修理项目,可适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
二、关于加强对农机维修行业指导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农机维修行业的指导。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农机修理通用技术规范》《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维修服务能力评价规范》等标准规范,促进农机维修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推动将农机维修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每年取得证书的农机修理工达1万多人;通过“企社共建”等措施,引导农机维修服务主体与农机生产企业或农机合作社联合,向业务综合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品牌化方向发展;通过开展维修工轮训、技能大赛等活动,培养了一大批高技能维修人才,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各地积极开展“星级文明网点”等维修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了一批可学可比的样板,营造比学赶超争典型的良好氛围。截至2017年底,我国拥有农机维修厂及维修点17万个,其中一级维修点1353个、二级维修点6981个、三级维修点8.6万个、专项维修点6.3万个,农机维修人员92.8万人。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研究完善农机维修行业指导服务措施,引导支持维修服务主体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加快构建保障有力、服务规范、质量到位的农机维修服务网络。
三、关于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
高度重视农机维修工作,积极促进农机维修行业健康发展。在《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意见》)《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都将发展农机维修服务纳入了重要内容。《意见》要求,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培育农机作业、维修等市场,大力培养农机作业能手、维修能手;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健全和规范农机修理市场,提高维修能力和服务质量;继续免征农机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支持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将实施农机作业保障条件增强计划,支持打造区域农机应急救援中心和维修中心,提高快速救援、维修和作业实时监测能力,及时解除故障,有效处理事故,保障农忙季节跨区作业机具有序流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农机维修服务支持政策,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维修网点进行维修间改扩、维修设备升级、维修人员培训和维修配件储备等能力建设;引导维修网点发展农机销售、作业、维修、租赁等综合服务,鼓励维修网点承接农机作业补助、技术推广示范、应急救援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快提升区域农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满足农机化发展和农民的需求。
四、关于加强农机维修行业宣传
近年来,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1-2—2016)的宣贯,引导农机维修企业按照标准投入,使之达到要求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发推广了“农机使用维修技能学习平台”APP,平台集学习培训、实时问答、赛事服务、技能开发、行业指导等于一体,既畅通了现代化的新型农机技能人才培养新渠道,也广泛宣传了农机维修行业在农业现代化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鼓励指导各地总结宣传星级维修服务网点转型升级的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其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更多的维修网点加强维修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宣传有关维修质量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引导维修行业推行承诺服务制,规范服务内容,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