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可享受购机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近日,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根据《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研究形成了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省级补贴产品、植保无人机补贴额一览表,并予以公示。
2018年浙江省植保机补贴政策详情
0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02补贴标准
产品名称 |
补贴额 |
电动单旋翼植保无人机 |
30000元 |
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 |
17000元 |
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配备厘米级定位模块及附属设备) |
20000元 |
注: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03操作流程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购机者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购置牌证管理、现场安装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对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其他申请条件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审核和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乡镇(街道)直接结算拨付方式。
(五)归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