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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9-26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3720
核心提示:  各市农机局(办)、财政局,省内各机场: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

  各市农机局(办)、财政局,省内各机场: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要求,切实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支持推动农机产品技术创新、鉴定推广和转化应用,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兴农机装备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

  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产品及条件

  (一)试点产品范围

  纳入补贴试点范围的产品为3类,其中对大蒜种植机械、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包括翻堆装置、发酵装置)等2类产品进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对植保无人机1类产品进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规范应用试点。

  (二)农机新产品资质条件

  产品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企业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企业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或检查合格证明;企业要提供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意见,具体验证办法见附件。

  (三)植保无人机条件

  1、植保无人机资质条件: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以上;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装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按照我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参与补贴产品铭牌原则上应符合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示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铭牌等有关信息的通知》规定要求,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农机新产品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植保无人机

  1、补贴对象。植保无人机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

  2、补贴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已完成不少于1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供县级农机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补贴资金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解决,2018年试点补贴资金总量不超过4000万元。其中大蒜种植机械、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年度内资金总量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植保无人机年度内试点资金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二)补贴标准。大蒜种植机械、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按照销售价格30%的比例进行补贴,并实行定额限制。其中大蒜播种机、翻堆装置单机补贴额不高于5万元;发酵装置单机30立方米以下补贴额不高于5万元,30立方米(含)-60立方米不高于12万元,60立方米(含)以上不高于15万元。植保无人机实行定额补贴,具体分类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

  四、补贴操作

  (一)当年购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机新产品和植保无人机,均可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实行敞开补贴。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植保无人机年度补贴数量,由各市根据需求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控制。

  (二)植保无人机补贴,采取先申请、再补贴方式。先由各市农机部门组织辖区各县(市、区)符合条件、当年已购置或有真实意愿购置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名申请补贴,并将需求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经省里综合平衡后,将补贴指标分配各市。再由各市安排各县(市、区)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按规定具体办理补贴手续。

  (三)为进一步规范购置补贴工作,申请农机新产品补贴须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本通知印发之日后以现金方式购机的,农机部门可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四)其它要求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2018-2020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机、财政和民航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两全两高”农机化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切实纳入重要议程,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稳步推进。要注重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取得应有成效。

  (二)着力强化风险防控。要重点围绕产品技术缺陷风险防控,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强制标准,且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标准;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各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受益对象要签订书面承诺书,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操作人员培训考核、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植保无人机企业还需明确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远程实时监测、作业量电子及书面信息提供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植保无人机还需明确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范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三)着力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做好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和受益农户等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规范补贴产品办理流程,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核查处理工作。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各地可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和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严肃查处。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四)着力强化评估考核。农机新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新产品试点工作,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和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新产品补贴试点情况作为延伸绩效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市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情况总结,请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附件:1-4

  大蒜播种机适用性试验验证规范.doc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发酵装置)适用性实地试验验证规范.doc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翻堆装置)适用性实地试验验证规范.doc

  2018-2020年山东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及农用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机具补贴额一览表.xls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sd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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