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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08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4660
核心提示:  各市(州)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机、农牧、农工)局(中心)、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促进农业

  各市(州)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机、农牧、农工)局(中心)、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战略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点击下载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8日

  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推脱贫攻坚,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力度不断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先进、适用、绿色、为原则,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专家讨论,集体研究,确定选取14大类36个小类87个品目(详见附件1)纳入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植保、节水灌溉、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委按照农业部规定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拥有量相对饱和等普通机具品目,适度降低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范围及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由省农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相关市、县及时组织调查,并上报省农委。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省级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需求,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安排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并根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以市(州)为单位试行资金余缺动态调整,避免出现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属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五、申报投档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投档的原则。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发布后,自愿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机具投档相关要求提交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省农委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省农委组织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六、补贴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销企业(含进行直销的生产企业)必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并对机具及其发票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无动力的机具免填)、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型号的机具信息。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录入购机者申请信息,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三)核验公示。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2个月内完成申请资料形式审查、核验补贴机具、公示补贴对象、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等,并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按批次提交至县级财政部门(延伸至乡镇实施的县,3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核验补贴机具、兑付补贴资金。

  受理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拟补贴对象,公示期限由各地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按批次生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2-2),并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纸质资料(包括身份证及发票复印件、申请表、明细表等)。

  若资料审核有疑问、公示有异议、抽查核验发现疑点或上级通知暂停的,根据调查结果终止办理补贴或顺延实施期限。

  (四)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给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并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发生退货行为的,购机者需主动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退回补贴资金的申请,并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渠道返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各地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可将申请受理、核验公示、补贴资料整理等事项延伸至乡镇办理,可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指导。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安排的工作经费。

  1.省级。省农委、省财政厅合理分配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研究制定全省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范围,督促指导各地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查处违规行为,对各地进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核。省农委组织测算补贴额、制定一览表、组织补贴机具投档、搭建并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平台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省财政厅督促指导各地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

  2.市级。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在所辖范围内试行补贴资金余缺动态调整,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

  3.县级。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测算补贴资金需求、抽查核验补贴机具、操作应用补贴系统、研究延伸乡镇实施。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认补贴对象、办理补贴手续、宣传补贴政策、公开补贴信息、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培训乡镇业务人员、协助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通报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违规行为涉及的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

  (二)规范操作,服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应用补贴系统开展补贴业务办理和数据整理工作,探索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省级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审核告知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延伸至乡镇全程办理补贴事务,实现补贴对象一次申请即可办结的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若下一年度补贴产品信息中无该企业具体型号的农机产品,则不能办理补贴资金兑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手册及海报等多种形式,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省级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对象,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办理流程、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

  省级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县级每月发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格式见附件2-3、2-4)。年度补贴政策实施完毕后,县级在一个月内发布实施公告,公告内容含度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和年度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格式见附件2-5、2-6 )。

  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涉及补贴对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详细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省级相关规定要求,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积极配合开展好上级部门安排的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以县级为主。各级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必须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为生产企业和指定型号的补贴产品预留或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申请名额占用补贴资金指标,不得以其他政策为条件限制补贴对象。受理补贴申请、确认补贴对象后,应在及时公示拟补贴对象。

  二是严格核验机具。各地要根据省级相关规定严格核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核验以批次为单位,按比例抽查核验,具体核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同一补贴对象申请总补贴额高于1万元或机具数3台以上(含)和不常见机具在县域内出现大批量申请补贴的,必须现场核验。核验要求见《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附件3)。

  三是规范整理补贴档案。各地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要通过补贴系统导出补贴实施信息和统计数据,分类整理归档。

  四是开展补贴延伸绩效管理。根据部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规定,推进绩效管理向县(区)延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和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五是明确产销企业责任义务。生产企业申报机具投档、完善补贴系统信息时,提供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产品信息必须与产品资质报告(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或强制认证报告)一致,产销企业提供给购机者的农机产品配置、参数必须与补贴系统一致。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补贴产品违规经营承担主要责任。产销企业为经销行为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并抄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各县根据上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级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印发。每年6月15日、12月10日前,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半年、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省农委咨询及投诉电话:0851-85287959、85289706(传真)

  电子邮箱:gznjzb@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

  1.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表格

  2-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2-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2-3.县(区)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第期)

  2-4.县(区)年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2-5.县(区)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2-6.县(区)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3.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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