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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

   2018-12-08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5820
核心提示: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

  条为确保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市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作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具体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三条在本市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规程开展核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受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购置的农机具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条购机者、产销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

  第八条受理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有两名核验人员参加。

  第九条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机者购置的农机具;

  (三)正规购机发票。

  第十条核验工作应按照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购置的农机具、购机发票等在核验时合规、完整;

  (二)购置的农机具完好、铭牌合规,购机者姓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一致;

  (三)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认无误,并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可向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受理部门及时归档:

  (一)核验清单;

  (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农办发〔2018〕3号)废止。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2019年1月3日起执行。

  电子公文

新闻来源地址:http://www.cq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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