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
(九)加强绿色新机具新技术示范推广。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果菜茶、牧草、现代种业、畜牧水产、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的农机装备和技术发展,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加强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研究和农机装备的研发、推广与应用,攻克制约农业机械化全程高质发展的技术难题。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限度发挥政策效益,大力支持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离田、精量播种、精准施药、施肥、水肥一体化、节水灌溉、残膜回收利用、饲草料收获加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绿色机械装备和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力度,支持大马力、高性能和特色、复式农机新装备示范推广。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购买大型农机装备贷款进行贴息。积极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加快淘汰老旧农机装备,促进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发展农用航空,规范和促进植保无人机推广应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民航局等负责)
(十)推动智慧农业示范应用。促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在农机装备和农机作业上的应用。编制高端农机装备技术路线图,引导智能农机装备加快发展。支持优势企业对接重点用户,形成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相互促进机制,实现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建设大田作物精准耕作、智慧养殖、园艺作物智能化生产等数字农业示范基地,推进智能农机与智慧农业、云农场建设等融合发展。推进“互联网+农机作业”,加快推广应用农机作业监测、维修诊断、远程调度等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提高农机作业质量与效率。(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负责)
(十一)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能力。强化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大新技术试验验证力度。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农机科研推广人员与农机生产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合作,支持农机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机服务组织等广泛参与技术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田间日”等体验式、参与式推广新方式,切实提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效果。提高农机公益性试验鉴定能力,加快新型农机产品检测鉴定,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的评价推广作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五、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十二)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户以及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机作业服务。落实农机服务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机企业和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投放,灵活开发各类信贷产品和提供个性化融资方案;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开展面向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发展农机保险,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省选择重点农机品种,支持开展农机保险。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负责)
(十三)推进农机服务机制创新。鼓励农机服务主体通过跨区作业、订单作业、农业生产托管等多种形式,开展便捷的农机作业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于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农机服务,积极推进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鼓励农机服务主体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普通农户及农业企业组建农业生产联合体,实现机具共享、互利共赢。支持农机服务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建设集中育秧、农机具存放以及农产品产地储藏、烘干、分等分级等设施和区域农机维修中心。推动农机服务业态创新,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为周边农户提供全程机械作业、农资统购、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产品销售对接等“一站式”综合服务。继续落实有关规定,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费。(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六、持续改善农机作业基础条件
(十四)提高农机作业便利程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方面制度、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进一步明确田间道路、田块长度宽度与平整度等“宜机化”要求,加强建设监理和验收评价。统筹中央和地方各类相关资金及社会资本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田地块小并大、短并长、陡变平、弯变直和互联互通,切实改善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提高农机适应性。重点支持丘陵山区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扩展大中型农机运用空间,加快补齐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基础条件薄弱的短板。(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十五)改善农机作业配套设施条件。落实设施农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用地、农业生产用电等相关政策,支持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生产条件建设。加强县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农机具存放和维修、农作物育秧育苗以及农产品产地烘干和初加工等农机作业服务配套设施。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晒场、烘干、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区域农机应急救援中心,提高农机监理执法、快速救援、机具抢修和跨区作业实时监测调度等能力。(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七、切实加强农机人才培养
(十六)健全新型农业工程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农业工程学科建设,制定中国特色农业工程类专业认证标准。引导高校积极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农业机械化人才。支持高等院校招收农业工程类专业学生,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加大卓越农林人才、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对农机人才的支持力度,引导相关高校面向农业机械化、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开展新工科研究与实践,构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体系。推动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优势农机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工程创新基地、实践基地、实训基地。发挥好现代农业装备职业教育集团作用。鼓励农机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农机专业人才出国留学、联合培养,积极引进国际农机装备高端人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十七)注重农机实用型人才培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对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带头人的扶持力度。大力遴选和培养农机生产及使用一线“土专家”,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实用人才在推动技术进步和机械化生产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农机合作社培养农机操作、维修等实用技能型人才。加强基层农机推广人员岗位技能培养和知识更新,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一线农机人才队伍。(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八、强化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立由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工作,认真梳理和解决突出问题,审议有关政策、重大工程专项和重点工作安排,加强战略谋划和工作指导,破除发展中的障碍。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九)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机装备的需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粮食省长责任制等政府目标考核中的农业机械化内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加强经费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促进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根本上依靠市场力量和农民的创造性,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因地制宜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推进农业机械化中的引导作用,重点在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市场创造更多发展空间。深入推进农机装备产业和农业机械化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强规划政策引导,优化鉴定推广服务,保障农机生产,切实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服务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加强舆论引导,推介典型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努力营造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国务院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