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践中出现过不法商贩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由他们依法进行查处。
问:我们在采访中遇到,一些地方正在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作物,对农民增收帮助很大。这其中不少是直接使用花粉进行繁殖。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答: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应当依照《种子法》进行管理。
问:《种子法》规定了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基层农业执法人员还存在一定争议。对此,应当如何认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款项的规定处罚:
(一)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
(二)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问:随着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多好的品种都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有力促进了种业科技创新。与此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的情况。这其中的“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如何界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不经许可直接使用?
答:《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问:我们了解到,在实际生产中,水稻直播技术对实现水稻生产的轻简化、规模化,降低劳动力成本具有明显的效果。一些水稻产区的农民、企业也在咨询关于水稻直播品种的有关情况。可否做个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