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韩长赋部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这就是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办法。我们注意到,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机鉴定证书。也就是说,这样的企业将无法享受到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这七种情况包括: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存在侵犯专利的。
老朱从业以来,注意到农机行业的领先企业被侵犯专利的情况比较多。譬如约翰迪尔就多次有这种遭遇。不过,这并不是外资企业的“专利”--生产秸秆自动捡拾饲料揉搓打捆机的吉林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近两年来就遭遇了同行不断的侵权,所幸的顺邦农机打赢了专利权官司。
我们有的企业甚至以侵犯别人专利为能事,这是不可取的,也是难以持续的。
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办法新加入的这个条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当然,要证明别人侵犯专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企业因为缺乏足够的精力与财力,就忍气当起了“沉默的羔羊”。而鉴定机构如果依据这款规定、撤销某企业的农机鉴定证书,需要有真凭实据。
不过,尽管有困难,对于有实力的企业一定不要灰心,而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促进农机行业的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