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三农”圈热议的大事之一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法律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的次大修!修改了哪里?和之前相比有哪些不同?为什么这么修改?对农民的切身利益有什么影响?
下面就为您逐条解析修改之处。文章比较长,大家可以收藏起来认真读,都是跟农民的承包地直接相关的,一定要了解。
关键点:耕地承包期为30年,届满后再延长30年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一、将第二章第四节的标题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解析: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明确承包期,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第二章第四节之前的标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此次修改增加了“互换”“转让”,也是与时俱进对当前放活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予以的肯定。
关键点:明确“三权分置”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解析:
条删除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改成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且增加了关于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明确表示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他人经营。
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曾表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关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精神,修改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关键点:土地经营权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解析:
第五处修改是因机构调整而修改了部门名称。
第四处修改,之前的条文是“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把“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述删除,可见对土地投入的鼓励范围有所放宽。
大家更要注意的是第三处修改,特别增加强调了“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流转之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的利益也要保障。
关键点: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项修改为:“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解析:
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介绍,第六项修改主要是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提醒各位农民朋友注意,第七项修改明确了你作为土地承包方所拥有的权利,请牢记!!!此处比之前增加的是“(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