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委托湖北工业大学承担农机鉴定工作的通告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原省农业厅所属的湖北省农机鉴定站已于2007年1月整体并入湖北工业大学,目前我省尚无其它具备完全农机鉴定能力的机构。2007年以来我省农机鉴定工作一直由原省农业厅委托湖北省农机鉴定站承担。根据省政府2007年1月25目专题会议纪要(12号)精神, 我厅决定将湖北省内的农机鉴定工作继续委托湖北工业大学所属的湖北省农机鉴定站实施。
特此通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