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2019年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发〔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19年在全省部分县(市)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试点县(市)为农安县、德惠市、榆树市、长春市九台区、长春市双阳区、长春新区、永吉县、磐石市、桦甸市、吉林市龙潭区、伊通县、双辽市、东丰县、前郭县、镇赉县、大安市、敦化市、汪清县、龙井市、和龙市、延吉市等21个县(市)。
《通知》明确,补贴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2019年全省补贴资金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补贴资金试点县(市、区)实行动态调剂。补贴标准方面,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5000元。补贴对象在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实施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并对所购置的产品进行核验,经审核、核验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
另外,补贴产品为企业自主申报,纳入吉林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纳入吉林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吉林农网向社会公布。2019年投档审核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另行文通知。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补贴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拥有1名以上(含1名)经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已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实名登记其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及在植保无人飞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5.已完成50公顷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6.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