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追责情形?
答:《办法》强化问题导向,针对当前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问责开展情况,总结梳理了十种追责情形。《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相关责任追究:
1.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
2.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
3.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
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
5.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6.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7.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8.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
9.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办法》规定的上述情形,不论是哪一级财政部门,不论是哪一名干部,一旦触及,都要严格追责问责,决不讲特殊、搞例外。
问:请谈谈应当如何抓好《办法》贯彻落实?
答: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推进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一是抓好学习宣传。认真学习《办法》,知底线、守红线,切实做到身体力行、严于律己。
二是抓好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办法》,认真查找并整改本级财政部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织牢织密制度的笼子,及时纠正和防范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是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建立问责协调配合机制,与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作,共同做好移送工作。
四是抓好监督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狠抓《办法》贯彻落实,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有规必依、执纪必严,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