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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4705万元!山西将打造6个秸秆综合利用“样板县”

   2019-08-16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8530

四、项目内容及支持环节、补助标准


(一)实施区域及资金分配

 

按照农业农村部“集中投入,整县推进”的要求,省厅采取因素分配法将中央财政资金4705万元下达6市,由市遴选确定项目县并将资金分配到县。具体为临汾市浮山县784万元、运城市稷山县785万元、晋城市高平市784万元、忻州市原平市784万元、晋中市祁县784万元、长治市上党区784万元。

 

(二)支持对象

 

从事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及农机专业服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对象尽量集中,避免过于分散。

 

(三)支持环节及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谁利用秸秆、谁实施作业、谁享受补助”、“资金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对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主体进行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试点县根据试点任务自主安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试点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设施设备费用、收储运站(点)费用、田间作业费用、离田加工利用费用、终端监测设备费用、示范观摩现场会以及人员参加培训等费用。

 

1.秸秆直接还田

 

以实施玉米、小麦等作物秸秆直接还田为重点,制定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规范,因地制宜示范推广粉碎旋耕还田和整秆深翻还田等技术模式,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质量。支持、鼓励实施项目的作业农机安装机载物联网终端系统和建设农机作业物联网县级管理平台,以便于实时监管、精准统计秸秆还田、秸秆打捆作业的面积、数量及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对地块较为分散、大马力机械不宜操作的地区,加快秸秆覆盖、堆沤腐熟等还田方式的推广示范,切实提高秸秆还田质量。按照还田面积对秸秆直接还田给予适当补助。

 

2.秸秆离田加工利用

 

围绕秸秆离田加工利用,支持发展一批市场化利用主体,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结构优化和提质增效。对以秸秆为原料的饲料加工、有机肥生产、生物质能发电、生物质清洁供暖、秸秆成型燃料、秸秆食用菌种植、秸秆工业原料加工等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的,按照秸秆收储利用量给予适当离田利用补助。

 

3.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

 

加快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选择集中连片区域,支持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动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实现秸秆收储运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根据秸秆可收集量和运输半径,因地制宜建设秸秆收集储运点,按实际需求补助拖拉机、搂草机、秸秆打捆机、压块机等秸秆收集、运输、堆放设备和干草库。

 

4.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和技术培训

 

采取邀请专家指导、举办技术培训班、现场示范观摩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力度,提高基层专业化水平。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试点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农业农村、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妥善处理秸秆综合利用试点中的问题,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农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细化县级方案。试点县要按照省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县域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以基本实现县域秸秆全量化利用为目标,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试点县要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三)强化工作职责。省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实施方案,切块下达补助资金,开展试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数据统计、工作总结和检查督导,指导督促市、县两级管理部门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试点县实施方案并于8月30日前将审批通过的方案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监管督导试点项目实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工作总结等基础工作;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的资质材料、考察项目单位的实施条件、研究确定项目单位及资金分配;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生产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及自验工作。

 
标签: 秸秆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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