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防范资本下乡‘热投资、冷农民’,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民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把握资本下乡的“三道槛”
关于“制度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资本下乡的引导和监管。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坚持互惠互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支持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吸纳农民就业、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工商资本进入乡村,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不得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产业,不能侵害农民财产权益。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关于“信贷槛”。2019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信贷投放的主要方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下放涉农信贷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切实减少涉农贷款中间环节费用,降低普惠型涉农贷款利率。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为5.87万亿,较年初增长4.17%。同时,为鼓励资本下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出台了多项关于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关于进一步明确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金融机构涉农金融服务收入增值税优惠、普惠型涉农金融服务增值税优惠等优惠政策,对促进资本下乡和降低农村融资成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银保监会将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握正确的信贷投放方向,降低普惠型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关于“风险槛”。近期,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正确认识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存在的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一些风险较高的项目,探索按照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同时,要求各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对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四川、河北等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文件,探索建立了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等制度,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有效保障了流转双方合法权益。部分地区乡镇政府聘请律师为农民免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援助。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关于建立利益分享增长机制
关于土地流转价格。2016年,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明确了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等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同时,积极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截至2018年底,有1200多个县(市、区)、18000多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各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市场运行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为流转双方提供签订服务协议、流转信息发布、价格形成、流转合同及交易鉴证等服务。实践中,随着交易双方需求的多样化,交易市场也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有的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金融保险等服务,取得了较好效果。
关于土地入股和建立收益增长机制。中央对工商资本下乡与农户构建利益联结机制高度重视。2014年,《意见》明确要求,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行合理分工、互利共赢。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明确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方式,延长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完善利益链、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小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并采取特殊保护,探索实行农民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18年,农业农村部会同其他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式和途径。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因地制宜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
三、关于提高农民知晓参与程度
民政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指导各地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围绕乡村振兴各项资金、项目落地等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如浙江象山县推行村务会商制度,搭建党员群众民主议事、共谋发展平台,围绕乡村振兴中的农村党建、民主管理、经济发展等,经常性地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议事协商,凝聚群众广泛共识,形成乡村振兴合力。安徽全椒县探索推行村民理事会协商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美好乡村、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工程建设,以提升村民自治水平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指导地方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引导村集体更好发挥对资本下乡的监督作用,充分保障农户知情权、选择权等各项权利,保障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下一步,民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将认真研究吸收意见建议,完善村民自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关于完善转让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关于加强转让土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年)》,明确要求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强调激发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大力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帮助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增加受教育培训机会,提高专业技能和胜任岗位能力。据统计,2018年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1651 万人次,其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831万人次。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突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充分调动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关于将转让土地农民纳入就业保障体系。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农村劳动者无论在城镇常住还是在农村常住,都可按规定登记失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二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为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根据需要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跟踪服务。三是做好专项活动。每年春节前后在范围内组织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春风行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四是大力促进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脱贫。多渠道开发就地就近就业岗位,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等机制,深入推进省际省内劳务协作,促进贫困劳动力通过扶贫车间吸纳、返乡创业带动、有组织劳务输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四个渠道实现就业脱贫,努力扩大贫困人口就业规模。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优化就业环境,帮助农村劳动力更好地实现转移就业。
关于加强转让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党和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2006年以来,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作出原则规定。一是明确了保障对象,将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的在册农业人口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通过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先保后征”,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31个省(区、市)均按国务院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截至2018 年底,多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纳入了征地社保政策覆盖范围。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继续贯彻落实法律和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一是指导各地进一步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政策覆盖范围;二是严格落实“先保后征”要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三是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3178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