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立根之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年限30年,现在又延长三十年。
可能有人会出现这样的疑问,如果再延期三十年,就会“生者无地种,死者有田耕”,制定政策者难道没有考虑到这点吗?其实不是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是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情况来的。
1.承包关系稳定,农民干劲十足
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使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得到保障。由于我国农村的土地面积总数是固定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在土地承包期间,如果家里有老人去世,他的承包地也不被收回,如果家里有新生儿出生,他也没办法被分地。如果有女人嫁到外地,没分到土地的,原承包地应该保留。
为了鼓励农民,承诺“土地三十年不变”,以此来提升农民努力耕种创收的信念和决心。国大家大,地幅辽阔,调整土地是非常困难的,并不是把死人的土地拿出来分给新生儿这么简单。
2.土地是可以被继承的,家户在,地就在
家里老人去世后土地就要被村集体收回了吗?并非如此。政策规定,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那什么情况下发包方会在承包期内收回土地呢?如果某一家已经全部分户,逝者户口上没有他人在户,去世后,就属于“整户消亡”,村集体将收回该户的承包地并另行分配。
制定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的政策是为了让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更加稳定,给农民吃颗定心丸。再加上土地继承政策的有效执行,农村的土地还会一直在农民自己手里。这就极大的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3.无地农民是否有机会分地?
如此看来,没有分到土地的人,是否要等到下一个三十年才能分到土地呢?答案是否定的。
由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有“怨言”,而许多地区实行“十年一动地”,即小范围内调整的举措就使得这种情况大大改善,有农村户口但没有土地的村民,可以在满足以下某一条件时申请土地:
(1)集体经济组织有预留的机动地,即剩余未分配的土地;
(2)依法开垦土地;
(3)有承包方愿意自动放弃土地。
我国土地政策是从农民切身的利益出发而制定的,大的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还是有很多灵活措施保障无地人群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