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变型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三夏”机械化生产暨农机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2019年5月12日浙江温岭事故教训,彻底变型拖拉机使用无效拖拉机号牌上路行驶隐患,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公安厅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省深化变型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整治行动,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带来的隐患,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建国70周年交通形势稳定。
二、整治措施
(一)深化日常巡查。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重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加大对变型拖拉机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上道路行驶的山东号牌变型拖拉机一律进行拦截检查。
(二)深化专项查缉。有关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前期清理号牌工作的复查力度,将未收回的号牌号码于9月15日前梳理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后抄告给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各地进行专项查缉。
(三)加强比对甄别。对检查的变型拖拉机,按照号牌号码通过“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比对,初步甄别真伪(查询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至同级公安交警部门)。为落实证据材料,公安交警部门可向牌证核发地农业农村局函询(各涉变型拖拉机市、县联系人见附件),各级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变型拖拉机协查函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四)落实处罚处置。经查询比对号牌号码与实际车辆一致的,且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公告作废号牌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予以处罚,并收缴牌证;经查询比对号牌号码与实际车辆不一致,且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其它车辆号牌或伪造变造号牌的,按照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收缴牌证。同时,通知牌证核发地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处罚,到场处置车辆。牌证核发地农业农村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须于3日内到场接收车辆,并按省交安委鲁交安发〔2017〕1号文通知要求处置车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不符合生产强制标准,隐患大,交通事故多。各地要充分认识变型拖拉机违法上路行驶的严重危害,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发展理念,担当作为,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变型拖拉机道路整治机制,深化、细化联合整治工作措施,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从根本上变型拖拉机隐患,保障道路交通。省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将适时组织暗访检查或驻点检查。
(二)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变型拖拉机违法查处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于每月30日前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变型拖拉机车辆处置情况。各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于每月底分别向省农业农村厅、公安厅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变型拖拉机危害,在主要场所、关键路段设置宣传栏,悬挂横幅标语,宣传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内容。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教育和引导相关从业人员生产,着力营造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氛围。
(四)制定出台相关政策,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参照农业部2012年报废更新标准,按照发动机动力数进行补贴,加快淘汰非法车辆,保障车主合法权益。各级农业农村、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针对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强化教育疏导。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各市农业农村局和公安局要将制定的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2月2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公安厅。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张永飞 傅硕鹏
电话:0531-83199907
邮箱:njjljgk@shandong.cn;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系人: 孙涛
电话:0531-85122161
邮箱:公安厅交管局OA"专项整治"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