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二十家子镇一名村民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拖拉机上路,以身试法结果被岭城交警逮个正着。
当日,岭城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整治统一行动。 下午15时许,城区中队民警在二十家子镇西南1公里处对一辆红色农机牌照的拖拉机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某满脸通红,看上去有些醉意。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经查,驾驶员杨某系二十家子镇村民,45岁,对酒后驾驶拖拉机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杨某已被移交二十家子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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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的规定,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因此,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一种,不可误认为酒后驾驶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不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