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何无证驾驶拖拉机,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闽清22岁小伙刘某金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作为第三人的刘某金能否获得强制保险,闽清法院审理了此案。
闽清金沙22岁小伙刘某金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闽清金白线125县道时,与黄章何无证驾驶的拖拉机相撞,刘某金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两车都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金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黄某何负次要责任。
经闽清法院审理,黄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人保公司投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因此,刘家要求黄某何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5547元。
法院认为,虽然黄某何无证驾驶,但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关法律已赋予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立法目的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强制保险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一种法定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刘某平。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黄某何负次要责任,承担3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