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组织跨区作业一直是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将当年《跨区作业证》印发至各地,开展跨区作业的农户或农机作业组织应携带跨区作业机具的牌证到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登记并免费申领《跨区作业证》,在跨区作业途中应将作业证随机具携带以备查验。
各地农业农村、公安和交通部门在集中跨区作业期间组织做好保障服务,包括落实免费通行政策、及时发布作业需求信息、设立跨区服务站、维护跨区作业市场秩序、协调优先优惠供应作业用油以及提供其他便利和公共服务。
机手或作业队在跨区作业出发前或途中应及时关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的作业需求信息,也可通过手机APP等社会化平台进行作业需求对接;在跨区作业途中,应注意道路转移、田间作业及人身,订立口头或书面作业服务协议,按照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约定标准开展作业服务,遇有问题可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联系协助。
7.《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业机械维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农机维修是农机化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农忙季节,维修是否及时有效,关系到粮食是否可以颗粒归仓。《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维修质量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不得从事下列农业机械维修行为: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技术标准的零配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2018年,国务院印发文件,取消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推进维修管理“放管服”改革,力求进一步调动农机维修从业者积极性、自主性,使办理从业手续更加简便、服务范围更加广泛。
8.对农机化科技创新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新型农业机械产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加强顶层设计与动态评估,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覆盖关联产业的协同创新机制,增强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农机装备创新体系,研究部署“十四五”农业装备科研项目,支持产学研推用深度融合,推进农机装备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协同开展基础前沿、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促进种养加、粮经饲全程机械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高端农机装备工程化验证,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探索建立“企业+合作社+基地”的农机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孵化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成长潜力大的农机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农机装备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9.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部《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决定“对农业机耕等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10.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机化发展,大力支持农民购机,有力提升了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从2004年起实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实施范围覆盖所有农牧业县(场),实施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范围中选择确定,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植保、节水灌溉、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标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
2019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在北京、上海、江西等省(市)启动了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在四川省启动了农机化发展综合奖补试点,试点省份采用购置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方式支持农民购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