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的良好运行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大力推进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报废更新管理,近日,《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两项政策出台。
《办法》提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将会根据技术状态,使用年限和排放情况,对满足规定的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对变形拖拉机进行存量管理,报废推出的截至日期是2020年6月30日。此外,还鼓励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时报废更新。
《办法》中提到的道路行驶拖拉机包括了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使用年限达到9年、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达到12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变形拖拉机使用年限达到9年,对于达到使用年限的以上机具实行强制报废。发动机表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变型拖拉机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2年,但使用截至日期是2022年6月30日。如果逾期6个月还没有办理报废,相关部门将会通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办理注销。
鼓励及时报废的农田拖拉机则包括使用年限为10年的手扶拖拉机、使用年限15年的轮式拖拉机和使用年限12年的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包括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和轮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10年。如果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标准和排放状况满足标准的可继续使用。
为了促进高耗能(不符合现行环保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报废更新管理,浙江省推出了经济补偿政策,鼓励提前报废退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并更新的,按规定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如果是只报废不更新,而且符合高耗能条件的,可以享受省级的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
浙江省将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行定额的经济报废补偿。关于联合收割机的补偿标准是登记质量小于3000kg的可以补偿2000元/台,大于或等于3000kg的可以补偿4000元/台。
拖拉机的补偿标准是: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以及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Kw)补偿金额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Kw)补偿金额是3500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