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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展农机“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含补贴一览表

   2020-01-08 厅农机行业发展处570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精神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农机〔2020〕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2019年我省新增优化及资质采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分类分档补贴额一览表,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同步创新开展次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

 

紧紧围绕畜禽生产、疫控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田基本建设宜机化改造和乡村环境治理以及渔业、茶叶、农产品初加工成套设备等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19年方案中确定品目的基础上,再次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37个,其中:新增品目28个、优化分档品目5个、资质采信试点品目4个,并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其他省份做法,对新增优化机具品目进行了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经公示后形成了江苏省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一览表(详见附件)。

 

二、开展资质采信补贴试点产品推广应用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相关要求,为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生产需要,对尚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的农机新产品,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采信试点。我省本着“积极创新、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优先选择了碾米加工成套设备、病死畜禽(车载式)收集平台、码垛机器人、田间(轨道)运输机4个产品开展资质采信补贴试点。采信试点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属性符合现代农业生产机械或设备要求;

 

2、产品应当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3、产品应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已获得其他省省级采信试点资质(检验检测报告等应具有并符合资质采信补贴试点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中要求的基本配置和参数);

 

4、提供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田(场)试验验证的结论性证明;

 

5、采信试点产品须在明显位置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性铭牌;

 

6、采信产品设备安装验收方式方法可另作规定。资质采信产品试点时间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则上为一年有效,每年视情进行调整完善,对经过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产品可依程序推荐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7、资质采信补贴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工商注册时间要求一年以上;已有2台/套以上的实际销售应用(由生产企业提供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和用户证明,并承诺真实性)。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产品的政策宣传和补贴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五项内控制度”规定,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对资质采信补贴试点产品的重点监督管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补贴受理和验收程序,其中碾米加工成套设备应具备8个单独功能配置,色选机按照已公布的参数配置和补贴额办理购置补贴。加大现场检查督查力度,如发现产品价格虚高、配置不全、产品质量低劣、虚购骗补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申请受理补贴,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调查处理。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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