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对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示范社,分别给予5万至20万元不等的项目扶持资金。
根据规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可获得项目扶持资金20万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可获得项目扶持资金10万元;县级示范社每家可获得项目扶持资金5万元。
项目扶持资金可以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如购置农产品加工、分级、储存、运销设备,引进良种和推广实用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