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自治区安排农机补贴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自治区和各县(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评审、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手机APP等开发、维护和农机补贴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查、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等交通费等,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当年12月底结束,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考核自评报告(含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处、财政厅农业处。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验,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大中型机具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对短期内大批量异常申请要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一机一码”、物联网管理和手机APP三网合一技术。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结算兑付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加强对享受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自治区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公告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上公布。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要继续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进行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搞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局将于2020年底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延伸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5169850/5169851,政策咨询电话:0951-516985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5169879;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1-5169856。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