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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关于征求《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04-16 兵团农业农村局5410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拟订了《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农机处。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农垦科学院机械装备所、石河子大学机电学院、塔里木大学机电学院,兵团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农机技术推广总站: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鼓励职工群众购置先进适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拟订了《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农机处。

 

联系人:闫向辉、秦浩、李智勇;电话:0991-2890287

 

电子邮箱:btnjj@163.com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4日


兵团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等有关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群众自愿、政策扶持、方便、环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中、性能第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实用、节能环保、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兵团所有团场及辖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工)专业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补贴种类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危及人身财产的农业机械。补贴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0-2019)、《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29-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2454-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3532-2019)和《机动喷雾机禁用技术条件》(NY/T2454-2013)确定,具体报废年限见附表1。对未达到报废年限但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补贴额,其他农机具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具体补贴额见附表2。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由各师市商务局提供,其他回收企业由各师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机械二级及以上维修点标准等确定,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回收企业名录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农业农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消防、、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团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师市农业农村局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师市农业农村局或师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团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业农村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本方案和师市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师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师市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原则上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数的原则,兵师团三级统筹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各师市可根据上述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流程、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商务部门对推荐的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通告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管理服务。兵团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制定未纳入牌证管理机具的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按照本实施方案,各师市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附件  点击下载

 

1.报废农业机械报废年限一览表

 

2.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报表

 

4.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5.农业部农机维修二级维修点认定标准(略) 
 
标签: 农机报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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